公开要约协议
注意:本文件的俄语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权威版本。以下译文仅供参考;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均以俄语版本为准。
本文件是 I TECH IT GROUP LLC(以下简称“执行方”,由根据公司章程行事的董事 Ж.О.АХМЕДОВ 代表)就本公开要约协议(以下称“本协议”、“要约”或“要约协议”)向任何希望使用“执行方”服务的相关人员发出的正式邀约。
I. 术语和定义
用户(Абонент) ——与客户就向其移动电话发送短信(SMS)达成约定,并使用移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的人员。
账户 ——存储和处理于软硬件系统中的客户授权数据、账户域名及信息资料的总称。
要约的承诺(接受) 指客户为执行方的服务付款的事实。接受要约即表示客户完全且无条件地接受执行方关于订立要约协议的提议。
客户在接受本要约协议时即确认,其已知悉、同意并完全无条件地接受本协议文本(包括作为协议不可分割部分的各附件)中所列的全部条款。
身份验证数据 ——用于识别用户身份并使用本服务所必需的数据,包括登录名(一种文本形式的唯一标识符)和密码(用于保护客户账户不被第三方非法访问的字符组合)。
账户所有人 ——在本服务中发起创建账户的人,或由前任账户所有人将账户所有人权利转让给的人。
账户域名 ——形如 http://zim-zim.uz 的三级域名,其中账户名是在使用服务期间提供给客户的、属于该账户的名称。
网站 可通过唯一的电子地址或其字母标识访问。可包含图形、文字、音频、视频及其他可由计算机记录和读取的信息。
信息资料 ——任何具有信息性质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及混合类材料。
使用者 ——由账户所有人或其授权人员授予在本服务中使用账户权利的人员。
公开要约 ——本公开要约协议是 I TECH IT GROUP LLC 向不特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发出的、按照本要约(包括其全部附件)所载条款订立协议的提议。
本要约协议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87条至第377条,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18年9月2日第185号决议附件第1号《电子商务实施规则》第8-7条、第10条、第12条、第24-28条及第29条的约束和解释。
网站 ——可通过 www.zim-zim.uz 访问的互联网网站,借助该网站可访问 Zim-Zim 软硬件系统(以下称“本服务”)。
网站搭建 ——基于已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网站创建的工作。网站搭建包括编程,对(由客户提供和/或由执行方专门制作的)文字、图形及其他信息资料进行处理,向网站填充信息资料,以及对网站进行测试(以核实其在各类浏览软件中显示的正确性)。
服务 ——Zim-Zim 软硬件系统,使客户能够在销售网点进行自动化记账管理。
资费套餐 ——详细列明各项功能选项的特性及其费用的清单。
短信服务 ——客户使用执行方的短信群发模块向用户发送的消息。
II. 协议标的
2.1. 根据本协议,执行方应根据客户的请求提供“Zim-Zim”自动化程序的安装及技术维护服务,客户应接受并支付执行方的服务费用。
2.2. 服务自根据本要约协议条款收到指示并取得身份验证数据之时起,开始向客户提供。
III. 账户注册及域名使用条件
3.1. 客户无权将账户域名出租、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进行永久或临时、有偿或无偿的占有和/或使用。在使用服务期间提供给客户的账户域名,在本要约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均归执行方所有。
3.2. 仅在提供之时该域名处于空闲状态,且注册该名称不违反通行的道德规范的情况下,才提供账户域名。
3.3. 账户域名的使用权仅在客户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前提下,于客户使用服务期间提供给客户。
3.4. 本要约协议终止后,执行方有权将客户此前使用的账户域名提供给其他客户(即使用执行方服务的人员)。
IV.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客户的义务:
- 按照所选定的资费套餐及时足额支付执行方的服务费用。
- 自行承担费用和努力,确保自身可接入互联网并具备为此所需的设备。
- 完全遵守并履行要约协议以及执行方网站上公布的、规范服务、本服务系统及网站使用的其他文件的各项条款。
- 客户须使执行方免受第三方就所传播内容提出任何报酬(包括任何著作权报酬)支付要求的影响。
- 客户向执行方保证,其拥有在本要约协议框架下向用户传播内容所需的全部许可文件(包括著作权、许可证等)。
- 客户向执行方保证,其拥有实现服务提供所需的全部许可文件及技术条件。
- 客户应承诺就将在网店中发布信息的商品/服务,提供完整且真实的信息。
- 在履行本要约协议过程中,客户应自行确保已取得用户就接收短信所需的全部必要许可、同意或其他形式的批准(许可)。
- 客户不得制作、存储、传播或发送含有将引致法律责任的禁止信息的内容。
- 执行方保留对客户内容所含信息进行事先审阅的权利。
- 内容模板在发送给用户之前须经执行方确认。
- 若违反上述保证,客户应对执行方及第三方承担责任。
4.2. 执行方的义务:
- 及时足额向客户提供服务。
- 在进行预防性及维修性工作前24小时通知客户。
- 对客户数据保持保密。
- 在服务提供条件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客户。
4.3. 客户的权利:
- 要求及时、高质量地提供服务。
- 获取执行方提供的关于服务质量、费用及提供方式的信息。
4.4. 执行方的权利:
- 若客户违反相关条款,执行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 自账户被封锁之日起满90天后,执行方有权注销客户账户。
- 当客户需求增加时,执行方可建议客户转换至其他资费套餐。
- 执行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协助履行其义务。
V. 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 执行方根据客户所选资费套餐提供服务的费用,列于作为本要约协议不可分割部分的相关文件中。
5.1.1 服务费用为:程序接入费 4500000(肆佰伍拾万)苏姆(UZS),以及每月费用 390000(叁拾玖万)苏姆(UZS)。
5.2.1 客户当月已享受服务的费用,应依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于每月月初、在签署服务验收单并开具账单之日起5(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5.2.2 安装完成后,承包方应向客户发出服务验收单。客户应在收到服务验收单之日起第5个银行工作日前确认该验收单,或向执行方提出书面的、附理由的拒绝意见。
5.3 若执行方收到客户提出的、附理由的拒绝签署服务验收单的意见,应在3(三)个工作日内成立由执行方与客户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以查明违约原因。查明工作结束后,委员会应编制记录,并据此或纠正相关违约情形,或由客户签署服务验收单。
5.4. 客户应于签署本协议时,通过将款项划转至执行方结算账户,或通过执行方所合作的电子支付系统支付执行方的服务费用。
5.5. 客户转为较低级别的资费套餐,可能导致需要放弃此前使用的部分资源。该放弃由账户所有人通过在专门用于此目的的界面中指明具体资源来完成。
5.7. 若未就下一服务使用周期支付费用,除账户所有人外,所有用户对该账户的访问权限将自动受到限制。
5.8. 为使用本服务而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包括在转为较低级别资费套餐和/或放弃继续使用本服务的情形下。
5.9. 客户应自行关注其已付费订阅服务期限的到期情况。
5.10. 客户应自行对其所进行付款的准确性负责。服务付款日期以款项划入执行方现行结算账户之日为准。
5.11. 若因不可归咎于执行方的原因导致客户未使用服务(包括客户不再需要相关服务,或因客户自身设备及通信服务的技术问题而无法获得服务),或客户提前终止本要约协议,以及依照本要约协议条款封锁账户的情形下,客户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5.12. 若因可归咎于执行方的原因导致客户无法使用服务,且客户已善意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执行方不就该未提供服务的期间收取费用。
5.13. 如存在额外的使用地点,或对功能进行扩展,相关费用可依照所制定的资费标准进行调整。
5.14. 执行方可单方面变更资费标准。同时,执行方应在新资费标准生效前10天,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群发或正式书面信函的方式通知客户。
5.15. 在以下情形下,执行方为客户接入服务所开展的工作即视为已妥善完成并已为客户所接受:
- 客户在接入服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方拒绝接受该服务(适用于作为自然人的客户);
- 客户在接入服务后,已在执行方开具的账单(发票)上签字确认(适用于作为法人的客户)。
5.16. 在以下情形下,执行方在每个月内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已妥善完成并已为客户所接受:
- 客户在该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就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向执行方提出书面异议(适用于作为自然人的客户);
- 客户已在执行方于该月结束后开具的账单(发票)上签字确认(适用于作为法人的客户)。
VI. 双方的责任
6.1. 双方理解互联网数据处理及传输的特殊性,因此同意:若因不可归咎于执行方的原因导致服务无法提供,执行方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属于执行方的第三方软硬件系统和/或数据传输通道发生故障所致的情形。
6.2. 执行方不对因客户使用本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及未获得的利益承担责任。
6.3. 执行方对客户或网站其他用户所创建、处理、传输和接收的任何数据及信息资料的内容不承担责任,亦不对因该等数据、其内容及使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予以赔偿。
6.4. 客户应对其授权数据的保管负责,并对因任何人(无论是经授权或未经授权)获取和使用客户授权数据而给执行方造成的、有书面证据证明的损失负责。
6.5. 若因客户的过错,导致用于访问执行方服务系统的登录密码等保密输入信息被第三方获知,则在执行方收到客户相应书面通知之前,凡是在本服务系统中由输入了该保密信息、并因此被本服务系统识别为该客户的人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由代表该客户的正当人员所实施。
6.6. 客户使用“Zim-Zim”服务时,执行方的责任仅限于及时、优质地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6.7. 若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服务付款义务,应按欠款金额每日0.5%向执行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要约协议项下服务全部费用的50%。
VII. 保密
7.1. 双方应交换为履行各自在本要约协议下义务而合理需要的信息。凡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与履行本要约协议义务相关的书面或口头信息,若依法属于限制访问范畴,或提供该信息的一方明确告知另一方该信息属于保密性质,则该信息将被视为并依本协议确定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客户的个人数据、销售量数据,以及构成商业秘密、专业秘密、职务秘密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各类秘密的任何信息,会计及财务数据,支付交易相关信息,用于配置信息系统、电信系统及支付系统的管理信息。保密信息应受到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并应保证其完整性、安全性及及时提供。
7.2. 依本要约协议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在未事先获得提供该信息一方(“披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一)将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用于本要约协议未规定的目的;(二)将保密信息或其部分提供给非接收方员工及顾问(包括分包商)之外的任何人员或机构——除非该等人员或机构因本要约协议规定的目的而合理需要接触保密信息,且同意像本协议一方那样保障保密信息的安全;(三)不得允许对保密信息进行不当使用。
7.3. 若接收方能够证明该保密信息(一)在其获得时已属公开信息,或此后非因接收方过错而成为公开信息;(二)在其获得之前接收方已知悉或已掌握该信息;(三)系接收方从非披露方的来源处获知,且不存在违反保密信息保护义务的情形,则接收方对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7.4. 若接收方依法被要求向有权依法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国家机关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事通知披露方。在已就此向披露方妥善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依本条款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不视为违反其保密义务。在发生此类披露的情况下,接收方应尽其所能确保保密信息得到保护。
7.5. 保密信息始终归披露方所有,一旦该信息不再为本要约协议所规定的目的所需要,应根据披露方的要求,依照本节规定立即返还给该方,或与接收方及该保密信息曾被接收方提供给的其他任何方所制作的全部副本一并销毁。
VIII. 争议解决程序
8.1. 双方因履行本要约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约定以提出索赔的方式作为强制性的诉前争议解决程序。
8.2. 执行方仅受理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要求的服务相关索赔。索赔的审理期限自相关方收到索赔之日起不超过15(十五)个日历日。
8.3. 为解决技术问题,在因客户在使用服务、网站、账户和/或互联网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而认定客户过错时,执行方有权自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专家参与认定。
8.4. 双方一致同意,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均有权将电子邮件(e-mail)的打印件作为证据提交。
8.5.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应在执行方所在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8.6. 对于本协议未予规定的一切事项,双方应遵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
8.7. 向客户提供5(七)天的优惠期,期满后程序的使用将自动转为有偿使用。
8.8. 在优惠期内,客户有权拒绝相关服务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
IX. 协议有效期
9.1. 要约协议公布于执行方网站,自客户接受之时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执行方撤销该要约,或执行方变更要约协议条款为止。
9.2. 本协议可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 客户拒绝继续使用服务的,客户应在协议预计终止日期前10天通知执行方。若客户因非执行方过错的原因单方面拒绝履行本要约协议,客户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 执行方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的,适用于客户多次违反其在本要约协议下义务的情形,执行方应在协议预计终止日期前10天向客户发出协议终止通知。
X. 不可抗力
10.1. 若因不可归咎于双方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技术故障、火灾、大规模骚乱、革命、军事行动、宣布检疫隔离,或发生在被官方正式认定受上述情形影响地区的其他灾害)导致协议义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0.2. 对其而言已无法履行本要约协议义务的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述情形的发生及终止通知另一方。
XI. 最终条款
11.1. 客户确认,在订立本要约协议之时,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遵守执行方网站上公布的其他相关文件的各项条款。
11.2. 双方确定,本要约协议各章(条)的标题仅为便于使用协议文本而设,不具有字面上的法律解释意义。
11.3. 联系信息(通讯地址、法定地址、电话、银行账户信息、联系人组成及其他可能影响本要约协议条款履行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15天内以发送相应通知的方式告知另一方。
11.4. 因双方依本要约协议产生的关系而发出的任何通知,可由一方通过邮政方式、向另一方电子邮箱发送通知,或通过短信群发的方式发送给另一方,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必须以电子邮件通知或短信群发的方式进行。
11.5. 双方均应对在履行本要约协议过程中获悉的、因不为他人所知而具有价值的技术、商业或其他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等信息泄露。本要约协议终止后,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无论协议终止的原因及期限如何,均不得将该等信息转交第三方、予以公开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披露。
11.6. 执行方未行使或未运用本要约协议所规定的、或依法属于执行方的任何权利或法律救济手段,并不意味着执行方放弃该等权利和/或法律救济手段。
11.7. 执行方可随时变更本要约协议。变更后的要约协议自在执行方官方网站公布之时起生效。执行方通过发送电子邮件(e-mail)通知的方式告知客户要约协议条款的变更。若通知客户的方式发生变化,执行方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11.8. 本要约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9. 本要约协议以俄语订立,无需加盖印章和/或由客户与执行方签字,但其法律效力依然有效。
XII. 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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